近日,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判決書,天方藥業一業務員,2012年被控職務侵占罪后因證據不足不予批捕,后失去聯系。同年,該名業務員又因涉嫌職務侵占被網上追逃,7年后被抓獲。
1998年始,李某某任天方藥業業務員,負責遼寧省普通藥品銷售及貨款回收。2000年3月30日李某某通過偽造一張遼寧省藥業開發總公司醫藥物資公司(后更名為遼寧藥業醫藥經貿有限公司)開具的12萬元的欠據,將12萬元貨款占為己有。2011年李某某自動離職,失去聯系。
2012年5月3日,公安機關接天方藥業報案稱該公司銷售人員張某某涉嫌職務侵占,同年9月26日公安機關立案,后因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對張某某不予批準逮捕,次日張某某被釋放。2012年9月29日公安機關決定對李某某刑事拘留,同年10月16日以涉嫌犯職務侵占罪對李某某上網追逃。
時隔7年,2019年5月17日,張某某被抓獲,同年6月5日被執行逮捕。李某某被抓獲后,張某某親屬代其退賠天方藥業公司27.5萬元,天方藥業公司對李某某表示諒解。
李某某偵查階段還供述,他在沈陽的銷售客戶有華衛公司、金貿公司、廣通公司、明成公司、康寶公司(公司詳細名稱記不清)等等,對方如果以匯票方式結賬,他全部交給公司;如果以現金結賬,他可能自己挪用,具體以藥廠記錄為準。2008年時,他挪用公司20萬元貨款用于炒股,賠了15萬元,剩余5萬元交給辦事處張欣經理。
但是由于時間過長,很多票據找不到,原業務單位破產倒閉等客觀因素,無法收集李某某收發貨及回款賬目,導致無法認定李某某實際占有天方藥業貨款的具體金額;同時公安機關也表示,因為時間跨度過長,偵辦人員多次更換,許多原始材料不知所終。
法院經過審理認為,李某某在天方藥業任職期間,利用代公司回收貨款的職務之便,偽造虛假欠條,侵占公司貨款12萬元,數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。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;其已退出個人違法所得,取得被害單位諒解,可從輕處罰。最后以職務侵占罪判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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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12-12 21:17:01